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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   
Directions on Gate Operation of Shihman Reservoir

 

1.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經水政法字第0912000068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經水政法字第09206021250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經水政字第09606002410號令修正第3點附件二

4.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經水政字第09706005720號令修正第5點、第16點、第24點及第3點附件2

5.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經水政字第09806002120號令修正第5點及第21點

6.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經水政字第09806005610號令修正第5點及第15點

7.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經水政字第09906001640號令修正第3點附件二

8.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經水政字第09906004120號令修正第5點及第21點

 

 

一、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節約用水、鼓勵廠商研製省水器材及消費者愛用省水標章之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省水標章,係指由本署製作並依法註冊之圖樣,如附件一。
附件圖示
三、   省水標章各項產品規格,如附件二。
附件圖示
四、   廠商申請使用省水標章,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 申請省水標章之產品,須為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所生產。
  (二) 產品須符合本署公告之省水標章規格;已訂有國家標準者,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三) 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五、   廠商申請使用省水標章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向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 廠商及產品基本資料表。
  (二)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代理商可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須附代理授權書,委託生產須檢具委託生產切結書及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四) 申請日前三年內具公信力檢測單位所提供之符合省水標章規格之產品檢測報告。但申請之產品係取自他廠已取得省水標章產品或為系列產品者,應檢附他廠或系列產品原有效期限內省水標章使用證書影本及取得該省水標章之檢測報告。
  (五) 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產品項目無國家標準者可免附)。
  (六) 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產品無品質及安全性要求者可免附)。
  (七)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證明廠商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代理商可免附)。
  (八) 其他相關文件(無其他相關文件者可免附)。
  (九) 已申請省水標章之廠商,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過期者可免附。
  前項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由本署另訂之。
  第一項各申請文件得以影印本為之。惟每分影印本應由廠商註記「本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修正前條文圖示
六、   申請省水標章之產品已取得國內具公信力之其他標章,且該其他標章之省水規格不低於本署公告之同類產品者,得僅填寫廠商及產品基本資料表,並附已取得該其他標章之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
七、   本署為推動使用省水標章,得委由專業法人為執行單位辦理有關業務;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之。
八、   本署委託執行單位之業務事項如下:
  (一) 研擬指定產品符合使用省水標章應具備之條件或規格。
  (二) 受理及審查省水標章申請之相關文件。
  (三) 產品生產作業現場實地評核。
  (四) 產品之抽查及檢驗。
  (五) 省水標章核發或廢止使用之建議。
  (六) 省水標章使用之追蹤管理等作業。
九、   執行單位之受理省水標章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 申請相關文件完備者,執行單位應於申請案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及准駁之建議轉報本署。但執行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敘明理由報經本署同意後延長審查期限一個月並應通知廠商。
  (二) 申請相關文件不完備者,由執行單位逐項列出應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十、   執行單位審查申請省水標章之相關文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代表進行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
十一、   廠商申請使用省水標章,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本署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
十二、   省水標章之顏色應以藍色標準色(PANTONE:色票號碼 312C)單色印刷。但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單色印刷。
十三、   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應於產品本體清楚標示省水標章圖樣及廠商編號。使用省水標章時,應依本署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十四、   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應分別記載廠商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產品項目、產品名稱及型號、證書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十五、   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惟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但書申請者,其有效期限與他廠或系列產品原有效期限內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期限相同。 請。
  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於期限屆滿時失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則須重新申請。
十六、   廠商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應符合本要點之最新規定,其應檢具之文件與原申請案件一致者,除省水標章申請書、申請日前六年內具公信力檢測單位所提供之符合省水標章規格之產品檢測報告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之證明文件一式二分外,免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七、   省水標章各項產品規格如有修正,應自修正實施日起一個月內,由執行單位通知該產品規格修正前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於修正實施日起六個月內,補送符合新規格之產品證明文件,始得繼續使用省水標章。
十八、   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有關廠商地址、代表人姓名、產品名稱及型號之任一記載事項內容如有變更,廠商應於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申請書,向本署申請換發省水標章使用證書。
十九、   省水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省水標章使用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向本署申請補發、換發。
二十、   執行單位對使用省水標章之廠商及其產品,得不定期會同廠商實施抽查及檢驗。如抽查及檢驗結果,其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限期令該廠商改善,並於期滿後,實施複查,複查仍未符合規定者,執行單位應報請本署廢止該廠商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
二十一、   執行單位發現使用省水標章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署廢止該廠商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並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 未依本要點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之廠商。
  (二) 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補送符合新規格產品證明文件之廠商。
  (三) 已解散或歇業之廠商。
  (四)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之廠商。
  (五) 未依第十三點及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之廠商。
修正前條文圖示
二十二、   使用省水標章之廠商,經本署廢止使用日起,應即停止使用省水標章,並於十日內將省水標章使用證書繳交本署。
二十三、   經本署依第二十點規定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於廢止使用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使用省水標章。
二十四、   使用省水標章之廠商,應彙整販售省水標章之產品數量,分別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送交執行單位統計後轉本署備查。
二十五、   未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擅自使用或仿冒省水標章者,本署除公布其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外,並依法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十六、   為鼓勵節約用水,省水標章之使用及審查均不收取費用。惟申請時各項檢驗費用或必要之產品抽驗費用,由申請廠商自行負擔。